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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專區

 

碩士班業務承辦人 --- 劉淑芳 (校內分機:87143) 


金融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113 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碩士班研究生修課、學位考試及相關畢業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班學術小組:由本系系主任推選三至五位本系教師組成碩士班學術小組,負責規劃碩士班學術及課務事宜。

第二章    修業期限及應修學分

第三條    修業期限:碩士班一般生之以一至四年為限。
第四條    畢業學分:學生至少修滿四十五學分並通過英文檢定者始得畢業。(英文檢定之要求:需通過『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檢定相對應之等級。)
第五條    一般生每學期修課以不超過十五學分為原則(不包含「企業倫理與永續發展」院共同必修1學分),自入學後第二個學期起,成績優異並系主任核可者,得斟酌加修學分。
第六條    學生選修其他系所或外校課程學分合計至多採計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惟校際課程應由本系同意後始得採計畢業學分。
第七條    碩士班必修課程如下:
1、金融管理組必修科目:投資分析、金融計量、財務管理、金融機構財務與風險管理、永續金融與商品創新。
2、財務工程與金融科技組必修科目:財務數學、財務工程及金融創新、選擇權-評價與應用、金融科技概論、固定收益證券分析。
3、院共同必修科目: 企業倫理與永續發展。

第三章    指導教授

第八條    論文指導教授:
碩士生於入學一學年內應擇定指導教授,並完成申報論文題目申報程序。指導教授至少一人須為本系專任教師,否則須經主任同意。指導教授因故需要更換時,須獲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雙方之同意。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時,如無意願繼續指導,應以書面明確表示,由本系協助學生另行安排指導教授。
第九條     論文指導教授由學生就其論文研究主題,敦請專長相近之本系教師擔任。經碩士班學術小組同意後得敦請其他系所教任,每位教師指導本系碩士生同時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必要時得敦請二位教師共同指導。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十條    學生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及完成本系英文檢定要求,得於完成論文,並指導教授同意後,可申請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並得依相關法令之變更與本系發展之需要加以修改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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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學系碩士班修業辦法 (112 學年度入學適用)

一、 碩士班一般生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 畢業學分:學生至少修滿四十五學分並通過英文檢定者始得畢業。(英文檢定之要求:需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托福』 550 分、『新托福』79-80分或『多益』750分等以上或其他本系規定之等級。)

三、 修課規定

1、 一般生每學期修課以不超過十五學分為原則,成績優異並經學術小組核可者,得斟酌加修學分。
2、 本系未開設之課程,學生可至其他系所選課,惟選修其他系所課程學分數,合計不得超過其在學期間全部修課學分之三分之一。

四、 碩士班必修課程:(112學年度適用)

1、 金融管理組必修科目:經濟分析、財務管理、金融機構財務與風險管理、金融科技概論、選擇權-評價與應用、金融計量、財務工程及金融創新(一)、金融專題研討,等8門。
2、 財務工程組必修科目:財務數學(一)、財務管理、金融機構財務與風險管理、金融科技概論、選擇權-評價與應用、金融計量、財務工程及金融創新(一)、金融專題研討,等8門。
3、 院共同必修科目:企業社會責任與倫理。

五、 碩士班學術小組

本系教師推選3-5人組成碩士班學術小組,負責規劃碩士班學術及課務事宜。

六、 論文指導教授

1、 碩士生於入學一學年內應擇定指導教授,並上網申報論文題目。指導教授至少一人須為本系專任教師,否則須經系主任同意。指導教授因故需要更換時,須獲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雙方之同意。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時,如無意願繼續指導,應以書面明確表示,由本系協助學生另行安排指導教授。
2、 論文指導教授由學生就其論文研究主題,敦請專長相近之本系教師擔任。經碩士班學術小組同意後得敦請其他系所教師擔任,每位教師指導學生同時以不超過5人為原則,必要時得敦請二位教師共同指導。

七、 論文口試

1、 學生完成論文,經指導教授同意,可申請舉行論文口試。
2、 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四條規定:「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
3、 口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推薦,並送系主任核可。
4、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1條規定,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5)、 口試由本系安排固定期間公開舉行,並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及地點。
     (6)、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須3-5名委員出席,始得舉行。
     (7)、 論文口試得採附條件方式通過,惟須待口試委員指定修正部份全部修改完成,經指導教授審閱同意後,才算正式通過。

八、 有關學生選課、指導教授之資格、論文口試委員之資格、口試之程序及評分標準以及各項手續辦理之時程等事項,均依教育部及學校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