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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会介绍

  •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台湾金融暨银行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The  Association of Finance and Banking。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
宗旨如下:推动我国金融暨银行专业人才之交流,并结合相关之学术研究,以协助金融暨银行产业之发展及有效管理。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国立政治大学金融学系办公室,现址为台北市文山区指南路二段64号。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地址于设置与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促进国内外金融学术与实务之交流。
二、接受机关委任执行相关金融机构管理之研究计画,以及培育金融相关产业专业之人才。
三、鼓励有关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市场等相关理论与实务之研究。
四、举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管理等议题之研讨会。
五、出版相关金融产业之学术与实务刊物。
六、其他相关业务。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种类与申请资格如左: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金融暨银行相关背景资格者。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司机构或团体。
三、赞助会员:赞助本会达一定金额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四、永久会员:赞同本会宗旨,经缴纳本会规定之金额后,尔后不必缴纳常年会费之团体或个人。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由两位理事推荐,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 八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赞助会员、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个人会员未缴纳会费一年者先行停权,缴费后自动复权,停权达三年者自动出会;永久会员连续三年未行使权利者,先行停权,停权三年后自动出会。
第 十一 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财产之处分。
六、议决本会之解散。
七、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执行之。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 二十一 条    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 二十四 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 二十五 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 二十六 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 二十七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讬出席  ;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五百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一万元,学生新台币一百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五百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一万元,学生新台币一百元。
三、永久会员:个人会员新台币一万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三十万元。
四、荣誉会员:一次捐助本会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之个人。
五、赞助会员:一次捐助本会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之个人。
六、事业费。
七、会员捐款。
八、委讬收益。
九、基金及其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 三十三 条  本会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 三十四 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三十五 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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