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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专区

  金融学系博士班修业办法 (112学年度起入学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立政治大学金融系(以下简称本系)为规范博士班研究生修课、资格考、学位考试及相关毕业规定,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博士班修业规定,系依学位授予法及本校相关规定,并由金融系博士班委员会负责规划之。
第三条  金融系博士班委员会成员为三至五位本系之专任教师,并由金融系主任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修业期限及应修学分
第四条  
修业期限:博士班修业期限为二至七年。

第五条  本系博士班毕业最低学分为三十四学分。系必修科目七门,商学院共同必修科目一门,共二十一学分,应修科目如下:
     一、高等个体经济研讨。
     二、高等总体经济研讨。
     三、高等计量经济研讨。
     四、高等数量方法研讨。
     五、财务经济学(一)。
     六、财务经济学(二)。
     七、金融专题研讨(学年课)。
     八、学术伦理。
   
     

第六条  本系博士生须于入学后第三学年结束前(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参加「商学院研究发表营」课程,并完成发表。

第七条  本系博士班选修外系学分(含校际选课)至多采认十二学分为毕业学分。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八条  本系博士班须通过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经济学」与「高等计量与数量方法」二科。「财务经济学」为财务经济学(一)与财务经济学(二)二门必修课之内容;「高等计量与数量方法」为高等计量经济研讨与高等数量方法研讨二门必修科之内容。以上四门必修科之修课成绩须达七十分修习及格,始得申请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登记截止日为每学年上学期之十二月一日,以及下学期之五月一日。资格考登记截止后,可于一周内申请撤销。考试时间为登记当学期之期末考周结束后三周内。

第十条  资格考试由第八条所列之必修科目之授课教师共同出题,满分为一百分,须达七十分始为及格。成绩不及格得重考一次,如重考仍未达七十分,应予退学。

第十一条 入学后三学年内(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须通过二科之资格考试,未通过者应予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以下条件后,取得博士候选人资格:
         一、修毕所有毕业应修学分。
         二、通过两科资格考试。
         三、完成参加商学院研究发表营,并完成发表。
         四、完成论文指导教授及论文题目之申报并通过。

 第四章 论文初审口试及学位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由该学生洽请本系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担任学生之主要论文指导教授。论文共同指导教授最多不得超过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且同一名校外教授仅能同时指导一名本系博士班学生。

第十四条 过资格考试后,除因故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应于次学期内向博士班委员会申报论文指导教授名单。委员会依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学生得依程序申报论文题目与指导教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导教授得于征求系主任同意后停止论文指导。经系主任同意停止指导后,学生应另行洽请指导教授:
 一、研究生未于期限内遵照指导教授之指示选课或怠于写作论文者。
        二、    研究生持续相当时间怠于与指导教授联系论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已申报指导教授后,如欲更换指导教授,应依学校规定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举行学位考试之前,应取得博士候选人资格,并符合本系毕业要求之英文能力(需通过「多益」七百五十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检定相对应之等级),且于本系所指定之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或被接受论文一篇(可与本系教师联名,但必须为进入博士班后新作),方可向博士班委员会提出学位考试申请。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考试委员由校内外教授或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其中校外委员须佔全体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资格由博士班委员会依照国立政治大学研究生学位考试要点第七点之规定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论文初审口试及学位考试规定如下:
         一、学位考试方式,以口试方式进行之,并应采公开发表方式。学位考试分为「论文初审口试」与「学位考试」二阶段。
         二、学生于「论文初审口试」前须使用论文原创性比对系统进行论文比对,并将原创性报告提供指导教授与学位考试委员审阅。内文总相似度须在百分之十二以下,其中任一来源相似度百分之五以下,始得进行论文初审口试。
         三、论文初审口试,学位考试委员需全体出席,评分方式为「通过」与「不通过」。通过票数达三分之二以上,始为通过初审口试。
四、论文初审口试通过后,在指导教授同意下,得进行「学位考试」。学位考试委员需全体出席,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评定以一次为限,并以出席委员无记名评定分数平均决定之。但博士学位考试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评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论。
五、学位考试成绩不及格且修业年限尚未届满者,得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五章 毕业条件

第二十条 博士生合于下列规定者,准予毕业:
           一、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科目与学分。
           二、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资格考试。
           三、通过学位考试,并于本校学位考试要点规定期限内完成论文上传及学术品质同意书之缴交。
           四、学术期刊一篇,相关规定详见本系「国立政治大学金融学系博士班期刊认定方案」。
           五、通过英文检定。英文检定成绩未达毕业规定标准时,得检附前次英文检定成绩证明,于下个学期向本系申请同意修习外文中心开设之英文检定课程(英语文进修课程)修习七十分以上或开课教师评定通过后抵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法令办理,并得依相关法令之变更与本系发展之需要加以修改之。
第二十二条 博士班学生未依本修业规定办理而发生延误或损失,概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系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查,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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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系博士班修业相关规定」
(108学年度~111学年度入学适用)

制定日期:0880521日系务会议通过
0981118日系务会议通过
0990525日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01031日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01103日院课程委员会通过
1020617日系务会议通过
1020617日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30401日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41104日金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61114日金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61213日金系务会议通过
1070103日博士班委员会议通过
1070111日系务会议通过
1070305日系务会议通过
1071121日系务会议通过
1071219日系务会议通过

 

一、毕业学分107学年度(含)以后入学之博士班毕业最低学分为三十四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106学年度(含)以前入学之博士班毕业最低学分为四十五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

二、修课规定
  1. 必修科目七门(共20学分),选修学分中本系至多承认外所开设12学分为毕业学分(含校际选课)一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高等个体经济研讨、高等总体经济研讨、高等数量方法研讨。一年级下学期必修科目:财务经济学()、高等计量经济研讨(得以计量经济()抵免)二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财务经济学()三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金融专题研讨。三年级下学期必修科目:金融专题研讨。本系未开设之课程,学生可至其他系所选课,惟选修其他系所课程之前,需经系主任或导师签名同意方可选修。院共同必修「学术伦理」一门(1学分)
  2. 学生在入学后之第三个学年度上学期学期结束前必须參加院共同必修课程-「研究发表营」并发表,或可经系所认可之国际会议发表論文得抵免此课程。
三、修业注意事项
  1. 一般生不得专兼职:经录取为本系博士班一般生者,入学时需书面切结于通过资格考试之前不得在校内外专职或兼职,惟担任本系研究或教学助理者不在此限。违反本规定者,不得参加当学年资格考试。一般生如确有专兼职需要者,需先向博士班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始可于校内外专兼职。
  2. 博士班委员会:本系博士班委员会设有委员3~5人,系主任为召集人,博士班委员会成员其资格需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十年内需有科技部计画。
    曾有一篇科技部各学门顶级类期刊论文。
    五年内至少有一篇科技部A-(含以上)或其他学门相当等级期刊论文
           (1) 根据研究生之学术背景,指导其选课。
          (2)协助研究生洽请论文指导教授。
          (3)博士班口试委员资格及指导教授资格认定。

四、资格考试
1、资格考试科目:
     (1)经济理论(含个体经济理论、总体经济理论两科):各科满分为100分,须达70分始为及格。若有一科未达70,可仅补考该科;若补考后仍未达70分,则经济理论视为未通过乙次,需要全部重考。
     (2)财务工程或金融管理,二科择一,满分为100分,须达70分始为及格。
            考试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后三周内举行。
             考试登记时间:资格考登记截止日为每年十二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资格考登记截止后,可于一周内申请撤销。
              资格考试试题由二位以上教授(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外校老师)共同命题。各科目资格考试设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至少三人(系主任为当然委员),试题由两位以上教授共同命题,资格考试通过与否原则上由命题委员决定,但如有争议则由考试委员会以多数决方式共同议决。资格考试如成绩不及格,必须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2、资格考试科目替代方案:
        (1)经济理论(含个体经济理论、总体经济理论二科):得以修课成绩达该班修课成绩前50%者,申请抵免该科资格考。(本方案适用全体博士生)
        (2)各项资格考试科目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论文扺免,一篇论文得申请抵免一科资格考科目(个体经济理论与总体经济理论视为二科),且一篇论文只能申请抵免一次。(本方案适用于一般生)
        (3)经济理论: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之一篇论文扺免(个体经济理论与总体经济理论视为一科),且一篇论文只能申请抵免一次。财务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之一篇论文扺免,且一篇论文只能申请抵免一次。(本方案适用于在职生)
       (4)在职生另得以个人进入博士班就读后出版之专书着作,经系务会议三分之二出席人员同意通过后抵免资格考试,一本专书仅能申请抵免一科(个体经济理论与总体经济理论视为一科)。

五、博士候选人:博士班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始取得博士候选人资格。
  1. 修习通过所有必修科目且修习学分总数已满足毕业学分要求。
  2. 通过资格考试。 
  3.  确定指导教授且完成论文计画书公开发表


六、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指导教授:博士班研究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由该研究生洽请本系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并经博士班委员会同意,担任该研究生之主要论文指导教授。若有需要洽请外校教师担任论文共同指导教授时,须先经本系系务会议同意,必要时该研究生须亲自至系务会议说明。论文共同指导教授最多不得超过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且同一名校外教授仅能指导一名本系博士班学生。

2、博士论文计画审查:博士候选人选定题目后,在论文指导教授指导之下,进行论文研究计画之写作。该项研究计画完成后,由本系送请指导教授及博士班委员会审查,审查结果以超过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博士论文计画审查口试应以公开发表方式行之,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之博士论文计画审查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缺席时,须提出书面说明。

3、停止指导并更换指导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导教授得于征求系主任之同意后停止论文指导并更换指导教授:
(1) 研究生不遵照指导教授之指示选课或写作论文者。
(2) 研究生持续相当时间怠于与指导教授联系而无正当理由者。

4、论文口试申请:博士研究生申请举行论文口试之前,应先符合本系英文毕业能力要求 (需通过『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检定相对应之等级)并于本系所指定之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或被接受论文一篇(可与本系教师联名,但需是进入博士班后新作,并经博士班委员会通过),方可提出论文口试申请。

5、学位考试委员:
(1)博士学位考试委员由校内外教授或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其中校外委员须三分之一()以上,并由系主任指定一人为召集人,但论文指导教授不得担任召集人。
(2) 校内外委员除应具备助理教授()以上资格,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曾任教授者。
     (ii)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者。
     (iii)曾任副教授或担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员,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iv)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且需经本系两位专任教师推荐者。
     (v)属于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成就者且需经本系两位专任教师推荐者。
前项第(iii)~(v)款所称「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系十年内需有科技部计画或曾有一篇科技部各学门顶级类期刊论文或五年内至少有一篇科技部A-(含以上)或其他学门相当等级期刊论文。如有特殊情况,得由博士班委员会认定其资格。

6、学位考试:
(1)学位考试之考试方式以口试行之,并应采公开发表方式,考试时须考试委员全部出席方可举行。
(2)学位考试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以出席委员无记名投票之平均分数决定之,投票以一次为限。
(3)学位考试如有逾()三分之一委员评定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论。
(4)学位考试成绩不及格且修业年限尚未届满者,得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

七、附则:

1、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法令办理,并得依相关法令之变更与本系发展之需要加以修改之。
2、本规定经系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校备查,修正时亦同。

施行细则:

一、博士生之毕业资格需符合以下五项规定:
1.修毕毕业学分。
2.通过资格考试。
3.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考试。
4.通过英文检定。
5.学术期刊一篇,相关规定详见本系「国立政治大学金融学系博士班期刊认定方案」。


英文检定成绩未达毕业规定标准时,得检附前次英文检定成绩证明,于下个学期申请修习外文中心开设之英文检定课程(英语文进修课程)抵免。


 
 

博士班业务承办人 --- 刘淑芳 (校内分机:87143)
 


 



「金融学系博士班修业相关规定」
                                   (107学年度入学适用) 

制定日期:088年05月21日系务会议通过
098年11月18日系务会议通过
099年05月25日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0年10月31日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0年11月03日院课程委员会通过
102年06月17日系务会议通过
102年06月17日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3年04月01日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4年11月04日金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6年11月14日金系课程委员会通过
106年12月13日金系务会议通过
107年01月03日博士班委员会议通过
107年01月11日系务会议通过
107年03月05日系务会议通过

  • 毕业学分107学年度(含)以后入学之博士班毕业最低学分为三十四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106学年度(含)以前入学之博士班毕业最低学分为四十五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
 
二、修课规定
  1. 必修科目七门(共20学分),选修学分中本系至多承认外所开设12学分为毕业学分(含校际选课)
  2. 一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高等个体经济研讨、高等总体经济研讨、高等数量方法研讨。
  3. 一年级下学期必修科目:财务经济学(一)、高等计量经济研讨(得以计量经济(三)抵免)。
  4. 二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财务经济学(二)。
  5. 三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金融专题研讨。
  6. 三年级下学期必修科目:金融专题研讨。
  7. 本系未开设之课程,学生可至其他系所选课,惟选修其他系所课程之前,需经系主任或导师签名同意方可选修。
  8. 院共同必修「学术伦理」一门(1学分)。
  • 修业注意事项
  1. 一般生不得专兼职:经录取为本系博士班一般生者,入学时需书面切结于通过资格考试之前不得在校内外专职或兼职,惟担任本系研究或教学助理者不在此限。违反本规定者,不得参加当学年资格考试。
  2. 一般生如确有专兼职需要者,需先向博士班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始可于校内外专兼职。
  3. 博士班委员会:本系博士班委员会设有委员3~5人,系主任为召集人,博士班委员会成员其资格需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1. 十年内需有科技部计画。
    2. 曾有一篇科技部各学门顶级类期刊论文
    3. 五年内至少有一篇科技部A-(含以上)或其他学门相当等级期刊论文
(1)根据研究生之学术背景,指导其选课。
(2)协助研究生洽请论文指导教授。
(3)博士班口试委员资格及指导教授资格认定。
 
四、资格考试
1、资格考试科目:
(1)经济理论(含个体经济理论、总体经济理论两科):各科满分为100分,须达70分为及格若有一科未达70分,可仅补考该科;若补考后仍未70分,则经济理论视为未通过乙次,需要全部重考。
(2)财务工程或金融管理,二科择一,满分为100分,须达70分始为及格。
  1. 考试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后三举行
  2. 考试登记时间:资格考登记截止日为每年十二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资格考登记截止后,可于一内申请撤销。
  3. 资格考试试题由二位以上教授(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外校老师)共同命题。各科目资格考试设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至少三人(系主任为当然委员),试题由两位以上教授共同命题,资格考试通过与否原则上由命题委员决定,但如有争议则由考试委员会以多数决方式共同议决。
  4. 资格考试如成绩不及格,必须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6、资格考试科目替代方案:
  1. 经济理论(含个体经济理论、总体经济理论二科):得以修课成绩达该班修课成绩前50%者,申请抵免该科资格考。(本方案适用全体博士生)
  2. 各项资格考试科目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论文扺免,一篇文得申请抵免一科资格考科目(个体经济理论与总体经济理论视为二科),且一篇文只能申请抵免一次。(本方案适用一般生)
  3. 经济理论: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之一篇论文扺免(个体经济理论与总体经济理论视为一科)一篇文只能申请抵免一次。财务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之一篇论文扺免,且一篇文只能申请抵免一次。(本方案适用于在职生)」
  4. 在职生个人进入博士班就读出版之专书着作,经系务会议三分之二出席人员同意通过后抵免资格考试,一本专书仅能申请抵免一科(个体经济理论与总体经济理论视为一科)
 
五、博士候选人博士班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始取得博士候选人资格。
 
  1. 修习通过所有必修科目且修习学分总数已满足毕业学分要求
  2. 通过资格考试。

3   确定指导教授且完成论文计画书公开发表

六、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指导教授:博士班研究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由该研究生洽请本系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并经博士班委员会同意,担任该研究生之主要论文指导教授。若有需要洽请外校教师担任论文共同指导教授时,须先经本系系务会议同意必要时该研究生须亲自至系务会议说明。论文共同指导教授最多不得超过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且同一名校外教授仅能指导一名本系博士班学生
2、博士论文计画审查:博士候选人选定题目后,在论文指导教授指导之下,进行论文研究计画之写作。该项研究计画完成后,由本系送请指导教授及博士班委员会审查审查结果以超过三分之二(含)同意为通过。博士论文计画审查口试应以公开发表方式行之,必须有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博士论文计画审查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缺席时,须提出书面说明。
3、停止指导并更换指导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导教授得于征求系主任之同意后停止论文指导更换指导教授:
(1) 研究生不遵照指导教授之指示选课或写作论文者。
(2) 研究生持续相当时间怠于与指导教授联系而无正理由者。
4、论文口试申请:博士研究生申请举行论文口试之前,应先符合本系英文毕业能力要求 (需通过『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检定相对应之等级)并于本系所指定之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或被接受论文一篇(可与本系教师联名,但需是进入博士班后新作,并经博士班委员会通过,方可提出论文口试申请。5、学位考试委员:
(1)博士学位考试委员由校内外教授或专家五九人组成,其中校外委员须三分之一(含)以上,并由系主任指定一人为召集人,但论文指导教授不得担任召集人。
(2) 校内外委员应具备助理教授(含)以上资格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者。
(3)曾任副教授或担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4)获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且需经本系两位专任教师推荐者。
(5)属于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成就者且需经本系两位专任教师推荐者。
前项第(3)~(5)款所称「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系十年内需有科技部计画或曾有一篇科技部各学门顶级类期刊论文或五年内至少有一篇科技部A-(含以上)或其他学门相当等级期刊论文如有特殊情况,得由博士班委员会认定其资格。
 
6、学位考试:
(1)学位考试之考试方式以口试行之,并应采公开发表方式,考试时须考试委员全部出席方可举行。
(2)学位考试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以出席委员无记名投票之平均分数决定之,投票以一次为限。
(3)学位考试如有逾(含)三分之一委员评定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论。
(4)学位考试成绩不及格修业年限尚未届满者,得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
 
七、附则:

1、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法令办理,并相关法令之变更本系发展之需要加以修改
2、本规定经系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校备查,修正时亦同。
 
施行细则:

一、博士生之毕业资格需符合以下项规定:
(一)修毕毕业学分。
(二)通过资格考试。
(三)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考试。
(四)通过英文检定。
(五)学术期刊一篇,相关规定详见本系「国立政治大学金融学系博士班期刊认定方案」


、 英文检定成绩未达毕业规定标准时,得检附前次英文检定成绩证明,于下个学期申请修习外文中心开设之英文检定课程(英语文进修课程)抵免。

 
 

 


国立政治大学金融学系博士班期刊认定方案
(107学年度入学适用)

  1. 登一篇文章在JEL SSCI 的国外期刊一篇。
  2. 登一篇TSSCI 之期刊。
  3. 一篇定义:
    • 一人独着: 1 篇。
    • 两人合着:其中一人须为本系现任专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一位学生,计为1篇。
    • 三人合着:其中至少一人须为本系现任专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外两人中,若一人为教师,另一人为学生,该生计为1篇;若另外两人皆为本系学生,其中一位计为1篇,另一位计为0篇;其他情况不予计分。
    • 四人合着:至少二位为助理教授或以上且其中一位须为本系现任专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二位须为本系学生,其中一位计为1篇,另一位计为0篇。

 


 


金融学系博士班修业相关规定
                         (106学年度前入学之全体博士生适用)
                               1050412日系务会议通过
一、 毕业学分:博士班毕业最低学分为四十五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
二、修课规定:
1、必修科目七门(共20学分),选修学分中本系至多承认外所开设12学分为毕业学分。
2、一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高等个体经济研讨、高等总体经济研讨、高等数量方法研讨。
3、一年级下学期必修科目:财务经济学()、高等计量经济研讨(得以计量经济()抵免)
     二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财务经济学()
     三年级上学期必修科目:金融专题研讨。
     三年级下学期必修科目:金融专题研讨。
4、本系未开设之课程,学生可至其他系所选课,惟选修其他系所课程之前,需经系主任或导师签名同意方可选修。
三、修业注意事项:
1、不得专兼职:博士班研究生入学时需书面宣告于通过资格考试之前,不得在校内外专职或兼职(本系研究助理除外),如每经查获违反本规定者,不得参加当学年资格考试。
2、如需专兼职者,需先向博士班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始可于校内外专兼职。
3、博士班委员会:本系博士班委员会设有委员3~5人,其主要之职责为:
                     (1)根据研究生之学术背景,指导其选课。
                     (2)协助研究生洽请论文指导教授。
4、学科选修计画:博士班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学科指导教授之指导下,提出学科修读计画,其内容应符合本规定第一及第二条有关总学分数及修课规定之要求。学科指导教授得视研究生之学业背景,得要求其选修本系硕士班或其他相关科目,不计入博士学位学分。此项学科选修计画经博士班委员会同意后,报系核定。修改时亦同。
四、资格考试:
1、资格考试科目:经济理论(含个体经济理论、总体经济理论);财务工程或金融管理,21
(1).经济理论两科皆考,总分70分为及格,若有一科未达该科70%者,可仅补考该科;若仍未通过70%门槛,则经济理论视为未通过乙次,需要全部重考。
2、考试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后三个礼拜内。
3、考试登记时间:资格考登记截止日为每年十二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资格考登记截止后,可于一个礼拜内申请撤销。
4、资格考试试题由二位以上教授(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外校老师)共同命题。各科目资格考试设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至少三人(系主任为当然委员),试题由两位以上教授共同命题,资格考试通过与否原则上由命题委员决定,但如有争议则由考试委员会以多数决方式共同议决。
5、资格考试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如成绩不及格,必须申请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6资格考试科目替代方案:
(1) 经济理论(含个体经济理论、总体经济理论):得以修课成绩达该班修课成绩前50%者,申请抵免该科资格考。(适用全体博士生)
(2)
经济理论(含个体经济理论、总体经济理论)及财务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之论文扺免,一篇文章得申请抵免一科资格考科目且一篇文章只能申请抵免一次。(适用全体一般生)
(3)
经济理论(个体经济理论及总体经济理论二科):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之一篇论文扺免,一篇文章只能申请抵免一次。财务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发表具匿名外审制度之学术期刊之一篇论文扺免,且一篇文章只能申请抵免一次。(适用于在职生)
(4) 在职生得出版个人进入博士班后的专书着作 ,经系务会议2/3出席人员同意通过后,一本专书得申请抵免一科资格考试科目。(适用于在职生)
五、博士候选人:研究生必须修习完毕第二条修课规定中第一款所列之科目(共计45学分)且通过资格考试及论文题目审查口试,即取得得博士候选人资格。
 
六、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指导教授:论文指导教授:博士班研究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由该研究生洽请本系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并经系主任同意,担任该研究生之主要论文指导教授。经本系系务会议同意后(必要时该研究生须亲自至系务会议说明),得请外校教师担任论文指导教授,校外教师指导学生以一名为限。论文共同指导教授最多不得超过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
2、博士论文题目审查:博士候选人选定题目后,在论文指导教授指导之下,进行论文研究计画之写作。该项研究计画完成后,由本系成立博士论文审查会负责审查,审查会由指导教授及校内外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五人组成,其中校外委员须三分之一以上。经审查会审查,超过三分之二()之同意为通过。博士论文题目审查口试应于资格考试通过一学年内提出并以公开发表方式行之,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之博士论文审查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缺席时,须提出书面说明。日后博士论文审查会若有替换之委员,须提出书面说明经博士班委员会同意。
3、停止指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导教授得于征求系主任之同意后停止论文指导:
(1)研究生不遵照指导教授之指示选课或写作论文者。
(2)研究生持续相当时间怠于与指导教授联系而无正常理由者。
4论文考试申请:博士研究生申请举行论文考试之前,应先符合英文检定之资格(需通过『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检定相对应之等级)并于本系所指定之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或被接受论文一篇(可与本系教师联名),但需是进入博士班后新作,并经博士班委员会通过,方可提出论文考试申请。(其他相关规定,另行制定施行细则。)
5、学位考试委员会:
(1)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由校内外教授或专家至少五人组成,其中本系及校外委员各须三分之一()以上,由校长遴选之,并由系主任指定一人为召集人,但论文指导教授不得担任召集人。

(2)校内外委员应具备助理教授()以上资格:

   (1)学位考试委员资格由博士班委员会核定后请校长发聘。
   (2)本校兼任教师得为校外委员。
6、学位考试:
(1)学位考试之考试方式以口试行之,并应采公开发表方式,考试时须考试委员全部出席方可举行。
(2)学位考试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一百分为满分,以出席委员无记名投票之平均分数决定之,投票以一次为限。
(3)学位考试如有逾()三分之一委员评定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论。
(4)学位考试成绩不及格,其延长修业年限尚未届满者,得于次学期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
七、附则:
1、修改: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法令办理,并依前项法令之变更而当然修改。本规定得因本系教学研究及学术发展之需要,经系务会议决议后加以修改。

2、施行:本规定自八十八学年度实施。

施行细则:
一、 博士班毕业论文口试分初试及复试二次进行,且初试与复试期间至少需间隔一个月以上。
二、 英文检定成绩通过无期限限制,若成绩未达毕业规定标准时,得检附前次英文检定成绩证明,于下个学期申请修习外文中心开设之英文检定课程(英语文进修课程)抵免。
 
 
国立政治大学金融学系博士班期刊认定方案
(106学年度(含)之前入学适用)

                                                                90411 系务会议通过
                                                             901030 系务会议修正通过
                                                        91515 系务会议修正通过
                                                            9263日系务会议修正通过
                                                       97115日系务会议修正通过
                                                 98917日系务会议修正通过
                                        100624日系务议修正通过

 
1. 登一篇文章在JEL SSCI 的国外期刊一篇。
2. 登一篇在国内中国财务期刊、证券发展季刊、管理科学学报、台大经济、中央研究院经济、中山管理评论、台大管理学报、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所期刊、管理评论以及其他符合TSSCI 之期刊。
3. 登两篇在TSSCI观察名单。
 
一篇定义:
(a)一人独着: 1 篇。
(b)两人合着:其中一人须为本系现任专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一位学生,计为1篇。
(c)三人合着:其中至少一人须为本系现任专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外两人中,若一人为教师,另一人为学生,该生计为1篇;若另外两人皆为本系学生,其中一位计为1篇,另一位计为0篇;其他情况不予计分。
(d)四人合着:至少二位为助理教授或以上且其中一位须为本系现任专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二位须为本系学生,其中一位计为1篇,另一位计为0篇。
 
只就国内期刊部分:
1TSSCI正式名单:以1篇计算
2TSSCI观察名单:以0.8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