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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班专区

 

硕士班业务承办人 --- 刘淑芳 (校内分机:87143) 


金融学系硕士班修业办法 (113 学年度起入学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立政治大学金融系(以下简称本系)为规范硕士班研究生修课、学位考试及相关毕业规定,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班学术小组:由本系系主任推选三至五位本系教师组成硕士班学术小组,负责规划硕士班学术及课务事宜。

第二章    修业期限及应修学分

第三条    修业期限:硕士班一般生之以一至四年为限。
第四条    毕业学分:学生至少修满四十五学分并通过英文检定者始得毕业。(英文检定之要求:需通过『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检定相对应之等级。)
第五条    一般生每学期修课以不超过十五学分为原则(不包含「企业伦理与永续发展」院共同必修1学分),自入学后第二个学期起,成绩优异并系主任核可者,得斟酌加修学分。
第六条    学生选修其他系所或外校课程学分合计至多采计毕业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惟校际课程应由本系同意后始得采计毕业学分。
第七条    硕士班必修课程如下:
1、金融管理组必修科目:投资分析、金融计量、财务管理、金融机构财务与风险管理、永续金融与商品创新。
2、财务工程与金融科技组必修科目:财务数学、财务工程及金融创新、选择权-评价与应用、金融科技概论、固定收益证券分析。
3、院共同必修科目: 企业伦理与永续发展。

第三章    指导教授

第八条    论文指导教授:
硕士生于入学一学年内应择定指导教授,并完成申报论文题目申报程序。指导教授至少一人须为本系专任教师,否则须经主任同意。指导教授因故需要更换时,须获原指导教授与新指导教授双方之同意。指导教授离职或退休时,如无意愿继续指导,应以书面明确表示,由本系协助学生另行安排指导教授。
第九条     论文指导教授由学生就其论文研究主题,敦请专长相近之本系教师担任。经硕士班学术小组同意后得敦请其他系所教任,每位教师指导本系硕士生同时以不超过五人为原则,必要时得敦请二位教师共同指导。

第四章    学位考试

第十条    学生修毕毕业应修学分及完成本系英文检定要求,得于完成论文,并指导教授同意后,可申请学位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法令办理,并得依相关法令之变更与本系发展之需要加以修改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系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查,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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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系硕士班修业办法 (112 学年度入学适用)

一、 硕士班一般生之修业期限以一至四年为限。

二、 毕业学分:学生至少修满四十五学分并通过英文检定者始得毕业。(英文检定之要求:需通过『全民英检』中高级、『托福』 550 分、『新托福』79-80分或『多益』750分等以上或其他本系规定之等级。)

三、 修课规定

1、 一般生每学期修课以不超过十五学分为原则,成绩优异并经学术小组核可者,得斟酌加修学分。
2、 本系未开设之课程,学生可至其他系所选课,惟选修其他系所课程学分数,合计不得超过其在学期间全部修课学分之三分之一。

四、 硕士班必修课程:(112学年度适用)

1、 金融管理组必修科目:经济分析、财务管理、金融机构财务与风险管理、金融科技概论、选择权-评价与应用、金融计量、财务工程及金融创新(一)、金融专题研讨,等8门。
2、 财务工程组必修科目:财务数学(一)、财务管理、金融机构财务与风险管理、金融科技概论、选择权-评价与应用、金融计量、财务工程及金融创新(一)、金融专题研讨,等8门。
3、 院共同必修科目:企业社会责任与伦理。

五、 硕士班学术小组

本系教师推选3-5人组成硕士班学术小组,负责规划硕士班学术及课务事宜。

六、 论文指导教授

1、 硕士生于入学一学年内应择定指导教授,并上网申报论文题目。指导教授至少一人须为本系专任教师,否则须经系主任同意。指导教授因故需要更换时,须获原指导教授与新指导教授双方之同意。指导教授离职或退休时,如无意愿继续指导,应以书面明确表示,由本系协助学生另行安排指导教授。
2、 论文指导教授由学生就其论文研究主题,敦请专长相近之本系教师担任。经硕士班学术小组同意后得敦请其他系所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指导学生同时以不超过5人为原则,必要时得敦请二位教师共同指导。

七、 论文口试

1、 学生完成论文,经指导教授同意,可申请举行论文口试。
2、 依据本校研究生学位考试要点第四条规定:「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置委员三人至五人,校外委员须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一(含)以上。」
3、 口试委员人选由指导教授推荐,并送系主任核可。
4、 根据学位授予法第11条规定,硕士学位考试委员,除对硕士班研究生所提论文学科、创作、展演或技术报告有专门研究外,并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者。
     (3)、 有博士学位,在学术上着有成就者。
     (4)、 属于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成就者。
     (5)、 口试由本系安排固定期间公开举行,并于事前公布口试时间及地点。
     (6)、 学位考试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讬他人为代表,学位考试须3-5名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7)、 论文口试得采附条件方式通过,惟须待口试委员指定修正部份全部修改完成,经指导教授审阅同意后,才算正式通过。

八、 有关学生选课、指导教授之资格、论文口试委员之资格、口试之程序及评分标准以及各项手续办理之时程等事项,均依教育部及学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