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專區
(113學年度起入學適用必修科目表有異動:詳見https://is.gd/XqzApD)
金融學系博士班修業辦法 (112學年度入學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博士班研究生修課、資格考、學位考試及相關畢業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修業規定,係依學位授予法及本校相關規定,並由金融系博士班委員會負責規劃之。
第三條 金融系博士班委員會成員為三至五位本系之專任教師,並由金融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四條 修業期限:博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年。
第五條 本系博士班畢業最低學分為三十四學分。系必修科目七門,商學院共同必修科目一門,共二十一學分,應修科目如下:
一、高等個體經濟研討。
二、高等總體經濟研討。
三、高等計量經濟研討。
四、高等數量方法研討。
五、財務經濟學(一)。
六、財務經濟學(二)。
七、金融專題研討(學年課)。
八、學術倫理。
第六條 本系博士生須於入學後第三學年結束前(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參加「商學院研究發表營」課程,並完成發表。
第七條 本系博士班選修外系學分(含校際選課)至多採認十二學分為畢業學分。
第三章 資格考試
第八條 本系博士班須通過資格考試,科目為「財務經濟學」與「高等計量與數量方法」二科。「財務經濟學」為財務經濟學(一)與財務經濟學(二)二門必修課之內容;「高等計量與數量方法」為高等計量經濟研討與高等數量方法研討二門必修科之內容。以上四門必修科之修課成績須達七十分修習及格,始得申請資格考試。
第九條 資格考登記截止日為每學年上學期之十二月一日,以及下學期之五月一日。資格考登記截止後,可於一週內申請撤銷。考試時間為登記當學期之期末考週結束後三週內。
第十條 資格考試由第八條所列之必修科目之授課教師共同出題,滿分為一百分,須達七十分始為及格。成績不及格得重考一次,如重考仍未達七十分,應予退學。
第十一條 入學後三學年內(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須通過二科之資格考試,未通過者應予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完成以下條件後,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一、修畢所有畢業應修學分。
二、通過兩科資格考試。
三、完成參加商學院研究發表營,並完成發表。
四、完成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之申報並通過。
第四章 論文初審口試及學位考試
第十三條 學生通過資格考試後,由該學生洽請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擔任學生之主要論文指導教授。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不得超過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且同一名校外教授僅能同時指導一名本系博士班學生。
第十四條 過資格考試後,除因故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應於次學期內向博士班委員會申報論文指導教授名單。委員會依相關規定審核通過後,學生得依程序申報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於徵求系主任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經系主任同意停止指導後,學生應另行洽請指導教授:
一、研究生未於期限內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怠於寫作論文者。
二、 研究生持續相當時間怠於與指導教授聯繫論文進度,且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六條 學生在已申報指導教授後,如欲更換指導教授,應依學校規定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申請舉行學位考試之前,應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並符合本系畢業要求之英文能力(需通過「多益」七百五十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檢定相對應之等級),且於本系所指定之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一篇(可與本系教師聯名,但必須為進入博士班後新作),方可向博士班委員會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第十八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須佔全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資格由博士班委員會依照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七點之規定審核認定。
第十九條 論文初審口試及學位考試規定如下:
一、學位考試方式,以口試方式進行之,並應採公開發表方式。學位考試分為「論文初審口試」與「學位考試」二階段。
二、學生於「論文初審口試」前須使用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論文比對,並將原創性報告提供指導教授與學位考試委員審閱。內文總相似度須在百分之十二以下,其中任一來源相似度百分之五以下,始得進行論文初審口試。
三、論文初審口試,學位考試委員需全體出席,評分方式為「通過」與「不通過」。通過票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始為通過初審口試。
四、論文初審口試通過後,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得進行「學位考試」。學位考試委員需全體出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五章 畢業條件
第二十條 博士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在規定年限內通過資格考試。
三、通過學位考試,並於本校學位考試要點規定期限內完成論文上傳及學術品質同意書之繳交。
四、學術期刊一篇,相關規定詳見本系「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系博士班期刊認定方案」。
五、通過英文檢定。英文檢定成績未達畢業規定標準時,得檢附前次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於下個學期向本系申請同意修習外文中心開設之英文檢定課程(英語文進修課程)修習七十分以上或開課教師評定通過後抵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並得依相關法令之變更與本系發展之需要加以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 博士班學生未依本修業規定辦理而發生延誤或損失,概由學生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
「金融學系博士班修業相關規定」 (108學年度~111學年度入學適用)
制定日期:088年05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098年11月18日系務會議通過
099年05月25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10月31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11月03日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年06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102年06月17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年04月01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年11月04日金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年11月14日金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年12月13日金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01月03日博士班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01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03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11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12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
二、修課規定:
- 必修科目七門(共20學分),選修學分中本系至多承認外所開設12學分為畢業學分(含校際選課)。一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高等個體經濟研討、高等總體經濟研討、高等數量方法研討。一年級下學期必修科目:財務經濟學(一)、高等計量經濟研討(得以計量經濟(三)抵免)。二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財務經濟學(二)。三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金融專題研討。三年級下學期必修科目:金融專題研討。本系未開設之課程,學生可至其他系所選課,惟選修其他系所課程之前,需經系主任或導師簽名同意方可選修。院共同必修「學術倫理」一門(1學分)。
- 學生在入學後之第三個學年度上學期學期結束前必須參加院共同必修課程-「研究發表營」並發表,或可經系所認可之國際會議發表論文得抵免此課程。
- 一般生不得專兼職:經錄取為本系博士班一般生者,入學時需書面切結於通過資格考試之前不得在校內外專職或兼職,惟擔任本系研究或教學助理者不在此限。違反本規定者,不得參加當學年資格考試。一般生如確有專兼職需要者,需先向博士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同意後,始可於校內外專兼職。
-
博士班委員會:本系博士班委員會設有委員3~5人,系主任為召集人,博士班委員會成員其資格需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
十年內需有科技部計畫。
曾有一篇科技部各學門頂級類期刊論文。
五年內至少有一篇科技部A-(含以上)或其他學門相當等級期刊論文
(2)協助研究生洽請論文指導教授。
(3)博士班口試委員資格及指導教授資格認定。
四、資格考試:
1、資格考試科目:
(1)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兩科):各科滿分為100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若有一科未達70分,可僅補考該科;若補考後仍未達70分,則經濟理論視為未通過乙次,需要全部重考。
(2)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二科擇一,滿分為100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
五、博士候選人:博士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 修習通過所有必修科目且修習學分總數已滿足畢業學分要求。
- 通過資格考試。
- 確定指導教授且完成論文計畫書公開發表
六、博士學位論文:
1、論文指導教授:博士班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由該研究生洽請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並經博士班委員會同意,擔任該研究生之主要論文指導教授。若有需要洽請外校教師擔任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時,須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必要時該研究生須親自至系務會議說明。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不得超過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且同一名校外教授僅能指導一名本系博士班學生。
2、博士論文計畫審查:博士候選人選定題目後,在論文指導教授指導之下,進行論文研究計畫之寫作。該項研究計畫完成後,由本系送請指導教授及博士班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以超過三分之二(含)同意為通過。博士論文計畫審查口試應以公開發表方式行之,必須有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博士論文計畫審查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缺席時,須提出書面說明。
3、停止指導並更換指導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於徵求系主任之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並更換指導教授:
(1) 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者。
(2) 研究生持續相當時間怠於與指導教授聯繫而無正當理由者。
4、論文口試申請:博士研究生申請舉行論文口試之前,應先符合本系英文畢業能力要求 (需通過『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檢定相對應之等級)並於本系所指定之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一篇(可與本系教師聯名,但需是進入博士班後新作,並經博士班委員會通過),方可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5、學位考試委員:
(1)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並由系主任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校內外委員除應具備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曾任教授者。
(ii)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iii)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iv)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且需經本系兩位專任教師推薦者。
(v)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且需經本系兩位專任教師推薦者。
前項第(iii)~(v)款所稱「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係十年內需有科技部計畫或曾有一篇科技部各學門頂級類期刊論文或五年內至少有一篇科技部A-(含以上)或其他學門相當等級期刊論文。如有特殊情況,得由博士班委員會認定其資格。
6、學位考試:
(1)學位考試之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並應採公開發表方式,考試時須考試委員全部出席方可舉行。
(2)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無記名投票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
(3)學位考試如有逾(含)三分之一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七、附則:
1、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並得依相關法令之變更與本系發展之需要加以修改之。
2、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校備查,修正時亦同。
施行細則:
一、博士生之畢業資格需符合以下五項規定:
1.修畢畢業學分。
2.通過資格考試。
3.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4.通過英文檢定。
5.學術期刊一篇,相關規定詳見本系「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系博士班期刊認定方案」。
二、 英文檢定成績未達畢業規定標準時,得檢附前次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於下個學期申請修習外文中心開設之英文檢定課程(英語文進修課程)抵免。
「金融學系博士班修業相關規定」
(107學年度入學適用)
制定日期:088年05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098年11月18日系務會議通過
099年05月25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10月31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0年11月03日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2年06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102年06月17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3年04月01日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年11月04日金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年11月14日金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106年12月13日金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01月03日博士班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01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03月05日系務會議通過
- 畢業學分:107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博士班畢業最低學分為三十四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106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博士班畢業最低學分為四十五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
二、修課規定:
- 必修科目七門(共20學分),選修學分中本系至多承認外所開設12學分為畢業學分(含校際選課)。
- 一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高等個體經濟研討、高等總體經濟研討、高等數量方法研討。
- 一年級下學期必修科目:財務經濟學(一)、高等計量經濟研討(得以計量經濟(三)抵免)。
- 二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財務經濟學(二)。
- 三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金融專題研討。
- 三年級下學期必修科目:金融專題研討。
- 本系未開設之課程,學生可至其他系所選課,惟選修其他系所課程之前,需經系主任或導師簽名同意方可選修。
- 院共同必修「學術倫理」一門(1學分)。
- 修業注意事項:
- 一般生不得專兼職:經錄取為本系博士班一般生者,入學時需書面切結於通過資格考試之前不得在校內外專職或兼職,惟擔任本系研究或教學助理者不在此限。違反本規定者,不得參加當學年資格考試。
- 一般生如確有專兼職需要者,需先向博士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同意後,始可於校內外專兼職。
-
博士班委員會:本系博士班委員會設有委員3~5人,系主任為召集人,博士班委員會成員其資格需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
- 十年內需有科技部計畫。
- 曾有一篇科技部各學門頂級類期刊論文。
- 五年內至少有一篇科技部A-(含以上)或其他學門相當等級期刊論文
(2)協助研究生洽請論文指導教授。
(3)博士班口試委員資格及指導教授資格認定。
四、資格考試:
1、資格考試科目:
(1)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兩科):各科滿分為100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若有一科未達70分,可僅補考該科;若補考後仍未達70分,則經濟理論視為未通過乙次,需要全部重考。
(2)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二科擇一,滿分為100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
- 考試時間:為每學期期末考後三週內舉行。
- 考試登記時間:資格考登記截止日為每年十二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資格考登記截止後,可於一週內申請撤銷。
- 資格考試試題由二位以上教授(其中必須包括一名外校老師)共同命題。各科目資格考試設資格考試委員會,委員至少三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試題由兩位以上教授共同命題,資格考試通過與否原則上由命題委員決定,但如有爭議則由考試委員會以多數決方式共同議決。
- 資格考試如成績不及格,必須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 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二科):得以修課成績達該班修課成績前50%者,申請抵免該科資格考。(本方案適用全體博士生)
- 各項資格考試科目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扺免,一篇論文得申請抵免一科資格考科目(個體經濟理論與總體經濟理論視為二科),且一篇論文只能申請抵免一次。(本方案適用於一般生)
- 經濟理論: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之一篇論文扺免(個體經濟理論與總體經濟理論視為一科),且一篇論文只能申請抵免一次。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之一篇論文扺免,且一篇論文只能申請抵免一次。(本方案適用於在職生)」
- 在職生另得以個人進入博士班就讀後出版之專書著作,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出席人員同意通過後抵免資格考試,一本專書僅能申請抵免一科(個體經濟理論與總體經濟理論視為一科)。
五、博士候選人:博士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 修習通過所有必修科目且修習學分總數已滿足畢業學分要求。
- 通過資格考試。
3 確定指導教授且完成論文計畫書公開發表
六、博士學位論文:
1、論文指導教授:博士班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由該研究生洽請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並經博士班委員會同意,擔任該研究生之主要論文指導教授。若有需要洽請外校教師擔任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時,須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必要時該研究生須親自至系務會議說明。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不得超過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且同一名校外教授僅能指導一名本系博士班學生。
2、博士論文計畫審查:博士候選人選定題目後,在論文指導教授指導之下,進行論文研究計畫之寫作。該項研究計畫完成後,由本系送請指導教授及博士班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以超過三分之二(含)同意為通過。博士論文計畫審查口試應以公開發表方式行之,必須有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博士論文計畫審查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缺席時,須提出書面說明。
3、停止指導並更換指導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於徵求系主任之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並更換指導教授:
(1) 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者。
(2) 研究生持續相當時間怠於與指導教授聯繫而無正當理由者。
4、論文口試申請:博士研究生申請舉行論文口試之前,應先符合本系英文畢業能力要求 (需通過『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檢定相對應之等級)並於本系所指定之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一篇(可與本系教師聯名,但需是進入博士班後新作,並經博士班委員會通過),方可提出論文口試申請。5、學位考試委員:
(1)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並由系主任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校內外委員除應具備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且需經本系兩位專任教師推薦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且需經本系兩位專任教師推薦者。
前項第(3)~(5)款所稱「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係十年內需有科技部計畫或曾有一篇科技部各學門頂級類期刊論文或五年內至少有一篇科技部A-(含以上)或其他學門相當等級期刊論文。如有特殊情況,得由博士班委員會認定其資格。
6、學位考試:
(1)學位考試之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並應採公開發表方式,考試時須考試委員全部出席方可舉行。
(2)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無記名投票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
(3)學位考試如有逾(含)三分之一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七、附則:
1、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並得依相關法令之變更與本系發展之需要加以修改之。
2、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校備查,修正時亦同。
施行細則:
一、博士生之畢業資格需符合以下五項規定:
(一)修畢畢業學分。
(二)通過資格考試。
(三)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四)通過英文檢定。
(五)學術期刊一篇,相關規定詳見本系「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系博士班期刊認定方案」。
二、 英文檢定成績未達畢業規定標準時,得檢附前次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於下個學期申請修習外文中心開設之英文檢定課程(英語文進修課程)抵免。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系博士班期刊認定方案
(107學年度入學適用)
- 登一篇文章在JEL 或SSCI 的國外期刊一篇。
- 登一篇TSSCI 之期刊。
-
一篇定義:
- 一人獨著: 1 篇。
- 兩人合著:其中一人須為本系現任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一位學生,計為1篇。
- 三人合著:其中至少一人須為本系現任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外兩人中,若一人為教師,另一人為學生,該生計為1篇;若另外兩人皆為本系學生,其中一位計為1篇,另一位計為0篇;其他情況不予計分。
- 四人合著:至少二位為助理教授或以上且其中一位須為本系現任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二位須為本系學生,其中一位計為1篇,另一位計為0篇。
金融學系博士班修業相關規定
(106學年度前入學之全體博士生適用)
105年04月12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 畢業學分:博士班畢業最低學分為四十五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
二、修課規定:
1、必修科目七門(共20學分),選修學分中本系至多承認外所開設12學分為畢業學分。
2、一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高等個體經濟研討、高等總體經濟研討、高等數量方法研討。
3、一年級下學期必修科目:財務經濟學(一)、高等計量經濟研討(得以計量經濟(三)抵免)。
二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財務經濟學(二)。
三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金融專題研討。
三年級下學期必修科目:金融專題研討。
4、本系未開設之課程,學生可至其他系所選課,惟選修其他系所課程之前,需經系主任或導師簽名同意方可選修。
三、修業注意事項:
1、不得專兼職:博士班研究生入學時需書面宣告於通過資格考試之前,不得在校內外專職或兼職(本系研究助理除外),如每經查獲違反本規定者,不得參加當學年資格考試。
2、如需專兼職者,需先向博士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同意後,始可於校內外專兼職。
3、博士班委員會:本系博士班委員會設有委員3~5人,其主要之職責為:
(1)根據研究生之學術背景,指導其選課。
(2)協助研究生洽請論文指導教授。
4、學科選修計畫: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應在學科指導教授之指導下,提出學科修讀計畫,其內容應符合本規定第一及第二條有關總學分數及修課規定之要求。學科指導教授得視研究生之學業背景,得要求其選修本系碩士班或其他相關科目,不計入博士學位學分。此項學科選修計畫經博士班委員會同意後,報系核定。修改時亦同。
四、資格考試:
1、資格考試科目: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2選1。
(1).經濟理論兩科皆考,總分70分為及格,若有一科未達該科70%者,可僅補考該科;若仍未通過70%門檻,則經濟理論視為未通過乙次,需要全部重考。
2、考試時間:為每學期期末考後三個禮拜內。
3、考試登記時間:資格考登記截止日為每年十二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資格考登記截止後,可於一個禮拜內申請撤銷。
4、資格考試試題由二位以上教授(其中必須包括一名外校老師)共同命題。各科目資格考試設資格考試委員會,委員至少三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試題由兩位以上教授共同命題,資格考試通過與否原則上由命題委員決定,但如有爭議則由考試委員會以多數決方式共同議決。
5、資格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如成績不及格,必須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6、資格考試科目替代方案:
(1) 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得以修課成績達該班修課成績前50%者,申請抵免該科資格考。(適用全體博士生)
(2) 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及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之論文扺免,一篇文章得申請抵免一科資格考科目且一篇文章只能申請抵免一次。(適用全體一般生)
(3) 經濟理論(個體經濟理論及總體經濟理論二科):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之一篇論文扺免,一篇文章只能申請抵免一次。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之一篇論文扺免,且一篇文章只能申請抵免一次。(適用於在職生)」
(4) 在職生得出版個人進入博士班後的專書著作 ,經系務會議2/3出席人員同意通過後,一本專書得申請抵免一科資格考試科目。(適用於在職生)
五、博士候選人:研究生必須修習完畢第二條修課規定中第一款所列之科目(共計45學分)且通過資格考試及論文題目審查口試,即取得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六、博士學位論文:
1、論文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教授:博士班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由該研究生洽請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並經系主任同意,擔任該研究生之主要論文指導教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後(必要時該研究生須親自至系務會議說明),得請外校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校外教師指導學生以一名為限。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不得超過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
2、博士論文題目審查:博士候選人選定題目後,在論文指導教授指導之下,進行論文研究計畫之寫作。該項研究計畫完成後,由本系成立博士論文審查會負責審查,審查會由指導教授及校內外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經審查會審查,超過三分之二(含)之同意為通過。博士論文題目審查口試應於資格考試通過一學年內提出並以公開發表方式行之,必須有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博士論文審查會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缺席時,須提出書面說明。日後博士論文審查會若有替換之委員,須提出書面說明經博士班委員會同意。
3、停止指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於徵求系主任之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
(1)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者。
(2)研究生持續相當時間怠於與指導教授聯繫而無正常理由者。
4、論文考試申請:博士研究生申請舉行論文考試之前,應先符合英文檢定之資格(需通過『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檢定相對應之等級)並於本系所指定之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一篇(可與本系教師聯名),但需是進入博士班後新作,並經博士班委員會通過,方可提出論文考試申請。(其他相關規定,另行制定施行細則。)
5、學位考試委員會:
(1)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校內外教授或專家至少五人組成,其中本系及校外委員各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校長遴選之,並由系主任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校內外委員應具備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
(1)學位考試委員資格由博士班委員會核定後請校長發聘。
(2)本校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
6、學位考試:
(1)學位考試之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並應採公開發表方式,考試時須考試委員全部出席方可舉行。
(2)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無記名投票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
(3)學位考試如有逾(含)三分之一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七、附則:
1、修改: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並依前項法令之變更而當然修改。本規定得因本系教學研究及學術發展之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後加以修改。
2、施行:本規定自八十八學年度實施。
施行細則:
一、 博士班畢業論文口試分初試及複試二次進行,且初試與複試期間至少需間隔一個月以上。
二、 英文檢定成績通過無期限限制,若成績未達畢業規定標準時,得檢附前次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於下個學期申請修習外文中心開設之英文檢定課程(英語文進修課程)抵免。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系博士班期刊認定方案
(106學年度(含)之前入學適用)
90年4月11日 系務會議通過
90年10月30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5月15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6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月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9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4日系務議修正通過
1. 登一篇文章在JEL 或SSCI 的國外期刊一篇。
2. 登一篇在國內中國財務期刊、證券發展季刊、管理科學學報、台大經濟、中央研究院經濟、中山管理評論、台大管理學報、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所期刊、管理評論以及其他符合TSSCI 之期刊。
3. 登兩篇在TSSCI觀察名單。
一篇定義:
(a)一人獨著: 1 篇。
(b)兩人合著:其中一人須為本系現任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一位學生,計為1篇。
(c)三人合著:其中至少一人須為本系現任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外兩人中,若一人為教師,另一人為學生,該生計為1篇;若另外兩人皆為本系學生,其中一位計為1篇,另一位計為0篇;其他情況不予計分。
(d)四人合著:至少二位為助理教授或以上且其中一位須為本系現任專任助理教授或以上,另二位須為本系學生,其中一位計為1篇,另一位計為0篇。
只就國內期刊部分:
(1)TSSCI正式名單:以1篇計算
(2)TSSCI觀察名單:以0.8篇計算